资料来源发布者:xiao时间:2017-10-24 14:44:25浏览量:1547次
第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四)经办人为代理律师的,还应同时出具法院立案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为保险保险机构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其代理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 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五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医务科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医务科应留存复印(复制)申请记录、复印(复制)内容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有效工作证明、单位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等。
第六条 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应按照规定交纳复印工本费,加盖靖江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病历复印流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年11月20日印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复印病案者须知:
一、出院病案的复印需提供以下证明并到病案室填写“复印病历申请表”,病案室根据“复印病历申请表”上填写的相关内容审核后,在申请人和病案室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四)经办人为代理律师的,还应同时出具法院立案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为保险保险机构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其代理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 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医务科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医务科应留存复印(复制)申请记录、复印(复制)内容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有效工作证明、单位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等。
五、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应按照规定交纳复印工本费,加盖靖江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六、受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周六上午的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地点:外科楼二楼病案室;行政楼一楼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