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发布者:xiao时间:2017-1-18 14:11:55浏览量:2342次
1.患方系自愿在靖江市人民医院寻求保健和医疗,同意接受我院为其实施的各种诊断、检查、治疗操作、保健、常规口腔保健及治疗等医疗服务。这些医疗服务将由医师、护士以及其他医务人员提供。我院没有给患方任何关于这些医疗服务效果的保证。
2.除非患方声明不再接受这些医疗服务,或者医疗机构对患方的治疗已经完成,上述服务的告知书将一直有效。
3.患方必须保证如实向医师陈述病情和既往诊疗经过,保证配合医务人员完成各项检查与治疗和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4.患方知道就诊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如果不使用真实姓名,就是放弃真实姓名的权益,应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
5.我院有向患 方 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和保密的义务。
6.若患方对以上条款有疑义可向服务台咨询。
靖江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第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七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历复印流程
根据卫生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病案者须知:
一、病案复印要求提供如下证明,到医务科审批,凭审批单到病案科复印相关内容,最后到医务科加盖公章。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和代理人两个有效身份证,以及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以及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患者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中的检验和检查报告的,必须由病区主管医务人员持所需要复印报告陪同家属到病案室,同时也必须提供患者和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4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公安、司法机关应提供机关介绍信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证。
二、允许复印的内容:
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三、复印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
四、医务科地址:行政楼一楼 病案室地址:病房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