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10-15 10:20:07浏览量:771次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于2020年7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江苏是全国较早开展中医地方立法的省份,1999年12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2004年8月20日,又对其进行了修订。
2020年10月1日,全新的《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施行。
回首过去,二十一年,三部中医药条例,数代中医药人的坚守传承,充分体现了江苏中医药依法治理、与时俱进、传承创新、科学发展的奋斗历程。
有新的《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作保障,有全省中医人的团结拼搏、奋发进取、传承创新,江苏中医药事业必将在依法发展的道路上迎来更大辉煌!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亮点解读
亮点1:《条例》明确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亮点2:《条例》规定,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并把每年10月定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月。
亮点3:《条例》要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规定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等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同时要求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亮点4:在完善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条例》规定,要制定和完善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不断发挥中药资源优势,加快中药产业发展。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开展指导和培训,确保合理使用;运输、储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安全。
亮点5: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方面,《条例》明确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列为专业必修课,将中医基本技能课程列为选修课;中医类专业应当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必修课。鼓励和支持中医药高等学校和其他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到相关高等学校担任兼职学业导师。
亮点6: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制度,开展常态化的名中医评选,统筹推进全省名中医培养工作。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和中医药标准化建设等系统研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具有科学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亮点7:《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医医疗机构在海外设立中医类诊所、门诊部、诊疗中心、文化中心,开展医疗服务、学术交流、留学教育和文化交流等合作。
亮点8:《条例》强化了相关保障与监督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经国家筛选发布的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实施按照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县级及其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实行与同级综合医院相同的病种医保支付标准。(高向荣)